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84民初2304号
原告:江苏正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正余镇工业集中区(双烈村)。
法定代表人:杨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云,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丽敏,女,198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长江航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35号4楼。
法定代表人:赵麒麟。
原告江苏正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丽敏、上海长江航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裁定移送后,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正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正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正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江苏正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开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也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