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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84民初2304号

2304江苏正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潘丽敏、上海长江航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1-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正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潘丽敏;上海长江航运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84民初2304号

原告:江苏正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正余镇工业集中区(双烈村)。

法定代表人:杨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云,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丽敏,女,198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长江航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35号4楼。

法定代表人:赵麒麟。

原告江苏正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丽敏、上海长江航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裁定移送后,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正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正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正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江苏正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开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也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