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民初14544号
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纯阳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3G6M63。
负责人:冉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山,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登水,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祥,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史正芳,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长丰县水湖镇王阿婆骨煲火锅店,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西段南侧iv>经营者:李祥。
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与被告李祥、史正芳、长丰县水湖镇王阿婆骨煲火锅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于2019年6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必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明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