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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229执200号

郑日超、沈智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郑日超;沈智海;覃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229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郑日超,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申请执行人:沈智海,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见,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覃浪,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郑日超、沈智海与被执行人覃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日超、沈智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1229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覃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浪向申请执行人郑日超、沈智海返还投资款3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郑日超、沈智海与被执行人覃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1229执2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覃      敏

审 判 员 何丹彤

审判员唐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      坚

书 记 员 毛   东   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