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229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郑日超,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申请执行人:沈智海,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见,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覃浪,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郑日超、沈智海与被执行人覃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日超、沈智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1229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覃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浪向申请执行人郑日超、沈智海返还投资款3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郑日超、沈智海与被执行人覃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1229执2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覃 敏
审 判 员 何丹彤
审判员唐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 坚
书 记 员 毛 东 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