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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7执939号

刘欣、承德嘉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欣;承德嘉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827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刘欣,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承德嘉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宽城镇山后村。

法定代表人:唐士敏职务:经理刘欣申请承德嘉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7民初311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欣于2019-5-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7民初3118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润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才佳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