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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7民初5274号

韦健与韦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6-24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韦玉全;韦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107民初5274号

原告:韦健,男,壮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卢坚,广西卢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韦玉全,男,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现住地:广西南宁市。 原告韦健与被告韦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独任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韦健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坚、被告韦玉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健当庭提出相关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3725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其事实和理由是,2017年被告在马山县乔利乡三乐产业示范区附近经营广西领头羊农牧有限公司,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玉米。至2018年5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玉米货款为37254元,为此被告立下《欠条》,称:“韦玉全(身份证:)欠韦健玉米款共计37254元(叁万柒仟贰佰伍拾肆元整),期限2018年7月15日前还款20000元(贰万元整),限期2018年8月31日前还款17254元(壹万柒仟贰佰伍拾肆元)。”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约定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支付价款,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已经构成合同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韦玉全辩称:我承认该笔欠款,只是现在经济困难,没办法一次性还清这笔欠款。 在庭审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因被告未就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故对原告庭审时所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买卖事实清楚,且被告韦玉全表示愿意还款,故原告诉请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韦玉全支付给原告韦健货款37254.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66元由被告韦玉全承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黄支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