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082执恢467号

方小平、王彩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1-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小平;王彩英;时庆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2执恢467号

申请执行人:方小平,女,1964年07月17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王彩英,女,1963年08月24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时庆昌,男,1963年02月26出生,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方小平与王彩英、时庆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桂红亮

审判员  王明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