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2执恢467号
申请执行人:方小平,女,1964年07月17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王彩英,女,1963年08月24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时庆昌,男,1963年02月26出生,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方小平与王彩英、时庆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桂红亮
审判员 王明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