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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91执391号

赣州市中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巫远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赣州市中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巫远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中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开发区金岭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享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571165079M。 被执行人巫远兰,女,汉族,1966年4月2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巫远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振华名下的下列车辆:赣B0××××。 查封期限二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查封到期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到期前二个月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范勇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

书记员  邱煜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