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中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开发区金岭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享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571165079M。 被执行人巫远兰,女,汉族,1966年4月2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巫远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振华名下的下列车辆:赣B0××××。 查封期限二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查封到期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到期前二个月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范勇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
书记员 邱煜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