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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执473号

王晓杰、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0783执47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晓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王晓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