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601民初1270号
原告:郑丽丽,女,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弘,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显慧,女,1965年3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
原告郑丽丽与被告杨显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郑丽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杨显慧立即偿还郑丽丽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7500元(利息计算:500000元×6%/年÷12个月×11个月=27500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9年4月22日,实际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合计527500元;2.判决杨显慧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杨显慧于2014年1月15日向郑丽丽借款200000元,当天双方签订《借款、担保协议》。签订协议后,郑丽丽将200000元借款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杨显慧,杨显慧收到200000元借款后向郑丽丽出具《借条》予以确认收到借款的事实。之后,因杨显慧未能按期还款,在郑丽丽多次催要的情况下,于2016年8月26日,双方重新签订《借款、担保协议书》,同时杨显慧向郑丽丽重新出具《借条》。另杨显慧于2016年1月4日再次向郑丽丽借款300000元,郑丽丽于当天通过自己的民丰银行账户将300000元借款转给杨显慧,杨显慧收到借款后于2016年1月5日与郑丽丽签订《借款、抵押协议书》,并出具《借条》给郑丽丽,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6年3月5日之前还清。至此,杨显慧共向郑丽丽借款本金500000元。杨显慧借款后,均未能按照约定向郑丽丽还款,经郑丽丽多次催要,针对以上两次借款杨显慧于2018年5月22日再次向郑丽丽出具《借条》,杨显慧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止赔清两笔借款,即500000元。杨显慧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杨显慧仍然未按约定向郑丽丽还款。郑丽丽多次催要,杨显慧借故推脱,迟延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郑丽丽的合法权益,为此起诉要求判决上述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原告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作为原告的郑丽丽在起诉时,要明确列明被告杨显慧的具体名称和准确送达地址。本案中虽然郑丽丽列明了杨显慧的送达地址,但经过法院邮寄送达,杨显慧已不在郑丽丽所列明的送达地址,杨显慧的准确送达地址不详,应认定为没有明确的被告,郑丽丽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予以裁定驳回起诉,待郑丽丽查找到杨显慧的准确送达地址后,可按法律规定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丽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80元,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国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陶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