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87民初999号
原告:沈中义,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委托代理人:周伟,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翱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李明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中义与被告湖北翱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中义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2.50元,由原告沈中义负担。
审判员 郑军模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艾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