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24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勇,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18日,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
被执行人:刘天会,女,汉族,生于1994年10月2日,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4民初227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李金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天会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刘天会于2019年1月30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14000元,因被执行人刘天会未按(2017)黔0324民初22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李金勇于2019年01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01月17日通过法院邮寄专递向被执行人刘天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及承办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申报表,但被执行人刘天会并未履行。 2、本院于2019年01月1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天会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工行浙江省瑞安支行鲍田分理处所有存款1.34元,被执行人华夏银行南浦支行所有存款71.10元,因额度过低,申请人李金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元以下的,不要求扣划、不要求处置,另外在被执行人刘天会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到被执行人刘天会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天会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天会的金融理财性产品、收益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被执行刘天会金融理财性产品、收益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5、本院到被执行刘天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刘天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依法将被执行刘天会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公告。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
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本案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刘天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是对其程序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黔0324执1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持(2017)黔0324民初2277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简啟福
审判员 陈明远
审判员 管维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徐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