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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82执7号

张永与谢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永;谢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82执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谢辉,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沙集村村支书,住邳州市。张永与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苏0382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谢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永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自2012年11月2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元,由谢辉负担。因被执行人谢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传票、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19年1月2日、2019年3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谢辉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其农商行账户(工资),其他无有效余额可供执行。3、2019年1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发现一辆2004年起亚牌汽车,因价值低且申请人同意暂不要求查封。4、2019年1月2日本院通过邳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没有发现房产信息。5、2019年6月15日、2月19日,本院分别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衡永红

审判员  张 坤

审判员  孙 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元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