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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02执1767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盛和汽车经贸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盛和汽车经贸中心;周千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302执1767号 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盛和汽车经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千渠。 营业执照号:5303022600529075。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 被执行人周千渠,女,苗族,1992年1月19日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关于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千渠、曲靖市麒麟区盛和汽车经贸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9日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9998.07元及利息,诉讼费587.5元,执行费65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曲靖市麒麟区盛和汽车经贸中心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信息及车辆信息;周千渠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冻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申请人已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17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陈 明

审 判 员 :谢晓忠

人民陪审员 :蔡小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张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