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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01执276号之一

骆虎诉朱卫成、昌吉市心窝团网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骆虎;朱卫成;昌吉市心窝团网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2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骆虎,男,汉族,1970年5月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朱卫成,男,汉族,1983年11月出生,住昌吉市长。

被执行人:昌吉市心窝团网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朱卫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骆虎与朱卫成、昌吉市心窝团网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301民初268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1678元,未执行标的351678元。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2月12日至28日、2019年6月11日至12日两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证券、工商、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朱卫成名下存款62.54元,已冻结,因不足以清偿债务,未做扣划,被执行人昌吉市心窝团网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存款0元;除此之外二被执行人在其他部门再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2019年3月经在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均没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19年6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 四、2019年6月16日对上述执行情况给申请人进行反馈,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俊文

审判员  蒋根军

审判员  王学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兴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