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82民初198号
原告:深州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长江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田屹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彬,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河北皓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广安大街15号官鲤公寓2-1-201
法定代表人:董秋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皓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永平大街东80号。
负责人:吴红梅,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骆晓东,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原告深州市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皓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皓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州市分公司、骆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北皓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皓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州市分公司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孟祥彦
人民陪审员 李泽普
人民陪审员 李小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浩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