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辽1204民初687号
原告:王安娜,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铁岭市清河区。
被告:李连福,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铁岭市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宏阁,系辽宁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安娜与被告李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4日作出(2017)辽1204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连福不服判决,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辽12民终1792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我院重审。我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安娜、被告李连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宏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0日,铁岭龙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从原告处借款11万元,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悦出具欠条并加盖了公司印章,被告自愿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且在该欠条上签字,此款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5分。经原告多次催要,该公司及于悦下落不明,被告至今未履行保证责任,请求判如所请。原告从被告处拉走借款人于悦的面粉2000箱,当时说是顶点利息,但是由于面粉过期,生虫子都没卖出去,送人做饲料了,但鉴于面粉已经处理,同意顶至2019年7月1日前的利息,7月1日后如果不能偿还,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借款及担保事实存在,月利率5%属实。但是不同意承担还款义务。1、在2016年初王安娜就要求借款人于悦还款,但从2016年初六个月之内并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保证期限,因此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2、原告从李连福处拉走于悦抵顶给李连福的面粉2000箱,价值按山东荣元粮油有限公司的报价单零售价计算,折款26万元。面粉抵顶了李连福对于悦的担保义务,还清了于悦的欠款。王安娜称面粉过期生虫不属实。3李连福不应当承担利息,欠条中只写欠11万元,没有约定利息,利息是王安娜与于悦私自约定,与李连福无关。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0日,铁岭龙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悦从原告处借款11万元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被告李连福自愿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此款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5分。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于悦本人下落不明,借款始终未得偿还。2017年7月19日,原告从被告处拉走于悦发来的面粉2000盒,原告给被告打了收条,证明收到于悦的面粉,但没有就面粉价格进行明确。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及史航证明,拉面是为了出售顶帐,但起诉后原告不能提供面粉去向,称面粉生虫子销毁,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双方争议焦点是面粉顶帐价格问题,被告向本提交了面粉生产厂家山东荣元粮油有限公司的面粉报价单。按报价单的批发价计算,面粉价值为:21.71万元(沙子粉718盒×89元=63902元、麦片414盒×99.6=41234元、薯粉318盒×146元=46428元、饺子粉490盒×122.9元=60221元、60盒×89元=5340元)。截止至2017年7月19日王安娜拉走面粉时止,被告担保欠款本金11万,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为10.23万元(11万元×3%×31个月),共计21.23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借款担保属实。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拉走于悦的面粉如何认定问题。
本院认为,无论是否生虫子,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经于悦同意处理面粉,属擅自处理,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该批面粉是为顶帐用,顶帐数额双方说法不一,双方没有证据证明约定价格,原告主张顶部分利息,被告主张面粉价值26万元,本利全部顶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原告拉走面粉数量较多,应按市场批发价计算作价为21.71万元。欠款数额至2017年7月19日本金为11万元,利息考虑双方没有就价款问题达成协议,以及面粉已经交付王安娜的实际情况,利息应按月利率3%计算为10.23万元,本息合计为21.23万元。
本院认为,面粉价值与欠款本利数额相当,应视为欠款全部偿还,为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安娜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500.00元,保全费1270.00元,公告费7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喻 芬
人民陪审员 李凤学
人民陪审员 杨守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来立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