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7执2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长润森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金**旋家居CBD原辅材料市场I区12号,H区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雄,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国雄,男,195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浩,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冷水平,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孝昌县嘉惠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孝昌县(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关于武汉市长润森美商贸有限公司、李国雄与冷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的(2019)鄂01民终5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长润森美商贸有限公司、李国雄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冷水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武汉市长润森美商贸有限公司、李国雄支付货款4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向申请人武汉市长润森美商贸有限公司、李国雄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6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823元、律师费10000元、执行费78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冷水平及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其名下银行账户中有存款10252元,已扣划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李国雄。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将被执行人冷水平限制高消费,并于2020年6月1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5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冷水平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58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华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