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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民终1870号

张铁龙、孙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1-1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铁龙;孙红霞;王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民终18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铁龙,男,汉族,1974年8月2日出生,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敬民,黑龙江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红霞,女,汉族,1973年5月9日出生,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四厂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学光,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韬,男,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四厂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上诉人张铁龙因与被上诉人孙红霞、王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黑0691民初2911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铁龙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大庆中院提审;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主要事实理由:

一、双方之间存在合法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孙红霞、王韬原系夫妻。2011年6月3日,被上诉人孙红霞、王韬与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250,000元,月利率4.5%,借款期限12个月,以夫妻双方共有房屋作抵押。为进一步保证上诉人借款能及时收回,被上诉人还向上诉人承诺:授权委托案外人赵建军办理涉案房屋抵押登记、解除抵押登记、变卖房屋、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当孙红霞、王韬到期还款不能时,赵建军有权变卖涉案房屋、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事宜,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张铁龙的债务。二被上诉人与赵建军签订了《委托合同》并对《委托合同》到大庆市××区公证处公证。王韬、孙红霞二人收到款后向张铁龙出具25万元的《借条》。借款当天涉案房屋由赵建军依据王韬、孙红霞合法《委托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2011年6月14日,二被上诉人因资金周转又主动联系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50,000元,月利息5分,以自有别克车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将该别克车及《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交由上诉人保管。以上两笔借款双方约定利息按月支付,二被上诉人共给付了8个月的利息。后直至借款到期二被上诉人一直未予支付本金及利息,上诉人多次向被上诉人孙红霞、王韬催讨借款未果。直至2012年6月借款合同到期后,孙红霞、王韬不还,案外人赵建军才按照《借款合同》和(委托合同》约定将房屋以35万元价格卖给案外人李琦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为涉案房屋办理了解除抵押登记及过户手续。所得购房款项由赵建军偿还了张铁龙的债务,张铁龙承认该抵押房产过户到案外人李琦瑶名下后,而被上诉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已偿清。涉案房星出卖给李琦瑶后,被上诉人孙红霞迟迟不肯交房。为保证被上诉人能按期交房,2012年7月1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孙红霞协商,由其出具《保证书》,承诺于2012年7月15日前将涉案房屋交给买受人李琦瑶,如在保证期内未搬家,视为孙红霞自愿放弃此房屋内的所有财产及物品,买受人有权处置该房屋中所有物品及财产。被上诉人孙红霞违反承诺拒不交房。2012年9月4日案外人李琦瑶以二被上诉人侵权为由向法院诉讼,请求二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涉案房屋。被上诉人孙红霞否认(借款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及房屋买卖事宜,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反诉。该案经过大庆两级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审理李琦瑶败诉。赵建军买卖房屋不成,上诉人将房款返回案外人李琦瑶,导致上诉人陷入借款未能收回,该涉案房屋的抵押担保物权也因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而解除的两难境地,才提起本案诉讼。

二、本案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整个借贷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涉嫌“套路贷”等经济犯罪问题。综上所述,本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方式及经过、张铁龙提供的银行流水以及证人曲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均显示了本案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明确、借贷过程真实、客观事实清楚,案件所有证据组合形成了一个闭合的证据链条,整个借贷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任何“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存在沙嫌“套路贷”等经济犯罪问题。

三、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受理为由,裁定驳回本案,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原审法院仅以孙红霞提供的手机短信截图作为依据,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没有事实依据。

四、本案在被上诉人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违法裁定,一审法院有失对本案审理的公平、公正性。

五、被上诉人是失信被执行人,是身负多笔债务,企图通过国家打击“套路贷”形势逃避自身还款责任。孙红霞辩称,本案借款关系发生在2011年6月3日,借款期限至2012年6月3日,上诉人为霸占房屋,在没有通知被上诉人的情形下,通过与赵建军、李琦瑶等人伪造房屋买卖合同、伪造房屋价款、收款凭条,将房屋私自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给自己外甥,直至2018年9月25日上诉人没有向被上诉人主张过债权,债权债务纠纷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二、案件事实是借贷关系,而且还有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到期后上诉人不主张抵押权,而是想霸占被上诉人房屋,伪造买卖合同,房款收条,将房屋过户给自己的外甥,而且没有给付房款款偿还张铁龙的借款及利息。就当时房价该房屋价值五十万,上诉人就想霸占房屋,不依法行使抵押权,而是上诉人及赵建军、李某等几人于2012年7月10日深夜到被上诉人家中,迫使被上诉人写保证书,上诉人及李琦瑶为达到霸占房屋目的,在2012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搬出房屋,这个案件明显是个虚假诉讼。上诉人借款20万,只给19万,扣除1万元利息,月息4.5厘存在明显高利率,而且伪造买卖合同及收条,上诉人主观上就想霸占房屋,已经涉嫌“套路贷”和虚假诉讼。

三、李琦瑶及赵建军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隐瞒赵建军、张铁龙,李琦瑶之间的亲属关系伪造房款收条、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内容虚假,且上诉人及赵建军、李琦瑶贪婪,涉案房屋当时价值应为50万左右,即使上诉人将房屋只卖35万元,也应当退还多余部分,事实上孙红霞于2012年7月15日、2012年8月1日,2012年8月11日分别给张铁龙转账13000元、8000元、7000元,有汇款凭证,而上诉人在已经将被上诉人房屋过户的情形下继续贪占钱款。李琦瑶等人都否是借款关系,张铁龙是在霸占房产不成以后才起诉。上诉人及李琦瑶、赵建军等人为了己私利伪造各种证据,虚构事实,肆意践踏法律,挑战法律的尊严,期望法庭用法律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权益,被上诉人认为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应当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张铁龙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14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为48万元),总计7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审过程中双方均未出示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和一、二审期间举证质证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本案是否涉嫌“套路贷”违法犯罪及本案系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原审以刑事案件为由驳回起诉是否恰当问题。就此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案涉嫌“套路贷”刑事案件主要特征,主要表现为:一是存在涉嫌签订虚假借款协议问题。案涉2011年6月3日第一笔借款协议就存在6万元无交付凭证、涉嫌虚增债务金额问题;案涉2011年6月14日第二笔虽有借款协议和车辆抵押手续,但没有履行交付凭证,进一步涉嫌虚增债务金额和虚假借款协议;二是存在涉嫌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和“转单平帐”问题。主要表现为通过中间人即“债权人”曲某介绍的方式促成签订案涉借款协议,被上诉人与曲某之间债权债务是否存在、存在多少尚不清楚,即以19万元债权“转单平帐”垒高债务金额至25万元,仅11天之后又以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协议方式涉嫌虚增5万余元债务;三是涉嫌借助诉讼、公证等方式“索债”问题。即通过公证方式授权所谓“委托代理人”对上诉人房屋办理买卖、抵押、解押等手续,且在未通知房屋权利人的情况下竞行出售案涉房屋“索要”债务,符合“房产贷”“车辆贷”等套路形式的基本特征。同时,被上诉人出具倒房“保证书”是否涉嫌案外人赵建军、李某等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索债”,也需经侦查程序侦查和确认。综上,本案虽然存在实际借款金额,但根据上述意见,案涉“本金”疑为实施犯罪的手段工具,有别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贷金额,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为刑事案件。原审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裁定驳回起诉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同时应将案件和相关涉嫌犯罪材料一并移送侦查机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解恒奎

审判员  刘 放

审判员  郑丽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悦

书记员刘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