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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执1462号

宣城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爱花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07-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宣城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徐爱花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7执1462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方武,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爱花,女,汉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申请人宣城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爱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8)沪0107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爱花支付人民币2297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但未果。经查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及向有关单位查询,除冻结银行账户外,被执行人目前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公积金、基金理财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徐爱花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浙江普立达木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经查该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公积金、基金理财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本院均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无法继续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明进

审判员  朱海波

审判员  周 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单 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商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