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14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史辉强,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执行人:李红辉,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史辉强与李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114民初46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
一、被执行人李红辉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史辉强34000元;
二、若被执行人不按时给付,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红辉需另付违约金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红辉采取了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红辉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处罚预告书、限制消费令,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时间未到本院说明情况,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对李红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19年5月23日将被执行人李红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9年1月18日和5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红辉名下的财产分别进行查控,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4。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5.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卫方
审 判 员 李筱艳
审 判 员 苏 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薛清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