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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2492号之一

徐早忠、颜明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早忠;颜明红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602执2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早忠,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颜明红,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徐早忠与被执行人颜明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02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早忠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5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颜明红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68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50元,诉讼费239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颜明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颜明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颜明红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颜明红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颜明红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截止2019年10月1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颜明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颜明红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颜明红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颜明红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徐早忠,其已签字确认,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颜明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602执24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