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953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永利隆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薛大人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910523W。
法定代表人:景蕊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普随,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地区芮城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北京永利隆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普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25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5713元以及利息。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75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房山区房产一套,受疫情影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2583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小丽
审 判 员 何保杰
审 判 员 李 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柴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