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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5执76号之十八

张鹤鹍、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10-27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鹤鹍;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25执76号之十八 申请执行人张鹤鹍,男,1991年1月8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执行人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251872710。 法定代表人姜广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5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2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50×××9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3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德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玉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