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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303执1700号

随州市博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马梅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随州市博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马梅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303执1700号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博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随州市香港街。

被执行人:马梅春,女性,1973年4月3日出生,住随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博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梅春物业管理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1303执17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朝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家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