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云0628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冯红川,男,生于1979年1月20日,汉族,河南省鲁山县人,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彝良县大煤洞煤矿,住所地:彝良县龙海镇龙海村水沟组。组织机构代码:78169041-0。投资人:高小春。冯红川与彝良县大煤洞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9)云0628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彝良县大煤洞煤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还原告冯红川保证金50万元。案件受理费18590.00元,由原告冯红川负担9790.00元、被告被告彝良县大煤洞煤矿负担8800.0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彝良县大煤洞煤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红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彝良县大煤洞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彝良县大煤洞煤矿立即履行本案标的款50000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8800.00元、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彝良县大煤洞煤矿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进行网络查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相关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彝良县大煤洞煤矿于2014年关闭退出。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也无煤矿关闭退出奖励性补助金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20)云0628执1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的法定义务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颜枝洪
审判员 罗 彪
审判员 王宗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应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