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03执恢325号
申请执行人:刘兴。
被执行人:张文化。
被执行人:刘凤。本院在执行刘兴与张文化、刘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文化、刘凤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8)辽0203执恢32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文化、刘凤银行存款100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洪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