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303民初4584号
原告:钱志博,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楼**。
法定代表人:朱清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林,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女,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系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钱志博与被告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志博及被告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林、刘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志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办证违约金80617.8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面积差250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7月3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第十五条对被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有明确规定,被告在2017年7月才完成初始登记工作,被告事实上构成办证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办证违约金。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产权面积比合同约定减少了0.44平方米,多交房款2508元,被告应当退还。为此,提起诉讼。
被告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因为地方政府原因,导致逾期办证,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起诉的违约金计算天数,与实际不符,违约金计算的比例过高,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告部分违约金诉求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不应当受保护。退还面积差价没有异议。经本院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7月31日,原告钱志博与被告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置被告开发建设的房产一套,被告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在2014年12月31日前(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为原告办理完毕房屋权属登记。如因原告方原因不能按期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一切责任由原告承担。如因当地政府原因,不能按期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甲方不承担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涉案房屋实际交付时间为2014年8月4日,于2017年7月6日登记至被告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原告主张被告逾期办理不动产所有权初始登记构成违约,为此,形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初始登记证书复印件(淄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盖章)、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与被告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房流转单、议书、付款通知书、信访回复函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真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原告依约支付房款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为原告办理房屋登记,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及返还房屋面积差价。原、被告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按照5.733%向支付原告违约金,于法有据。退还房屋差价后,按原告实际支付购房款556605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218.61元(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6日)。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办证期限应为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60日即2015年7月31日起计算违约金,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因该合同为格式化合同,由被告提供,根据相关规定即便产生歧义也应当采信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故办证期限应为2014年12月31日之前,违约金应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被告提供关于对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出具《情况说明》信访函的回复一份证实其答辩意见,但该证据不能证实被告逾期办证是由于地方政府的原因,故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主张退回房屋面积差2508元,被告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钱志博违约金80218.61元;
二、被告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原告钱志博面积差款2508元;
三、驳回原告钱志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8元,由被告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秉红
人民陪审员 王进军
人民陪审员 王桂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雪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