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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04执1816号

周利华;安徽成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6-08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利华;安徽成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1204执1816号 安徽成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与周利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04民初2043号民事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06月1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负担该案标的款7913.53元及利息。 2.缴纳执行费50元。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科技支行 账户名称: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账号:20×××08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人:周晓辉联系电话:262×××1 地址:阜阳市颍泉区北京中路189号。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