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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22执77号

曾宪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曾宪海

裁判文书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322执77号 被执行人曾宪海,男,195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昌黎县。 曾宪海被判处罚金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322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宪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即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1月4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曾宪海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限高令、督促履行告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曾宪海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互联网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案中不宜处理。 3、本院通过传统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曾宪海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工商股权登记、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其他投资行收益情况,被执行人曾宪海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职权恢复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海军

审 判 员 马艳雪

审 判 员 卢 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代

书记员 梁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