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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82执175号

张佑林与柳宪礼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佑林;柳宪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8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张佑林,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柳宪礼,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张佑林与被执行人柳宪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苏0382民初6145号民事调解书:柳宪礼给付挖掘机使用费9185元,于2018年10月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张佑林负担。因被执行人柳宪礼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佑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传票、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19年1月14日、2019年3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其财付通账户,其他无有效余额可供执行。3、2019年1月14日、2019年3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没有发现车辆信息。4、2019年1月14日本院通过邳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没有发现房产信息。5、2019年5月30日、2月19日本院分别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衡永红

审判员  张 坤

审判员  孙 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元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