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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6执1621号

吴亭、天津市怡乡春竹海鲜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1-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亭;天津市怡乡春竹海鲜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06执1621号

申请执行人:吴亭,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天津市怡乡春竹海鲜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龙悦道129-161单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吴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津0106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怡乡春竹海鲜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吴亭2017年11月工资32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天津市怡乡春竹海鲜酒店有限公司负担。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亭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津0106执16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 刚

审判员 尹 捷

审判员 王海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