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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304执恢4号

康子荣与晚兆礼、沈春梅不当得利纠纷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9-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康子荣;晚兆礼;沈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304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康子荣,女,汉族,1960年9月17日出生,住鸡西市滴道区大通沟村,身份证号230304196009177040。

被执行人:晚兆礼,男,汉族,1959年12月10日出生, 住鸡西市鸡冠区园林小区10号楼3单元901室,身份证号230305195912104632。

被执行人:沈春梅,女,汉族,1961年11月6日出生,住鸡西市滴道区中心六委7组,身份证号230302196111064429。 本院在执行康子荣与晚兆礼、沈春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康子荣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304执恢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成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连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