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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204执449-1号

申请执行人黄存虎与被执行人赵建民、王新建、陕西铜川市绿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存虎;赵建民;王新建;陕西铜川绿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204执449-1号

申请执行人:黄存虎,男,汉族,住铜川市。

被执行人:赵建民,男,汉族,住铜川市。

被执行人:王新建,男,汉族,住铜川市。

被执行人:陕西铜川绿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黄存虎与赵建民、王新建、陕西铜川市绿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黄存虎27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1.5元、执行费310元,27851.5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建民、王新建、陕西铜川绿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851.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建民、王新建、陕西铜川绿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向锋

审判员  王兴平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党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