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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民终1130号

蒋炳弟、刘天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1-13
所属地区
黑龙江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炳弟;刘天峰;肇州县机械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民终1130号

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蒋炳弟,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现住肇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春柱,肇州县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刘天峰,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肇州县鹏昊新食品经销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黑龙江省肇州县,现住肇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殿和,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住肇州县div>

被

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肇州县机械厂,住所,住所地肇州县肇州镇老交警队div>

法定代表人:刘凯,职务厂长。蒋炳弟与刘天峰与肇州县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62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因执行案外人刘天峰经营公司资产,案外人刘天峰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错误,申请再审,该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黑0621民监12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本案。2018年10月15日,该院作出(2018)黑0621民再2号民事判决。蒋炳弟不服再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炳弟,被上诉人刘天峰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肇州县机械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程序违法。一是再审过程中混淆了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以及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程序区别。从本案启动再审的(2017)黑0621民监12号民事裁定看,本案是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而作出的(2018)黑0621民再2号再审判决适用的程序却是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本案按院长监督程序依职权提起后,直到开庭过程中仍适用此程序,只是将刘天峰列为第三人,而判决时却又将刘天峰的诉讼地位列为“案外人”,本案双方当事人列为“被申请人”;二是就案外人提起再审条件,刘天峰既不是该案必须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案件审理结果也未判决其承担义务,判决结果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条件,同时再审卷宗中也没有刘天峰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等案外人申请再审资料,另外,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只能向上级法院提起;三是从刘天峰再审主张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并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请求看,双方既未举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证据,是否立案、是否侦查终结也未审查,并以案涉债权债务虚假和不成立进行了判决,但对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犯罪或移送、本案是中止审理还是全案移送未作出处理。本案事实不清。本案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格从交易习惯、交付方式、双方关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再审未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而对没有上诉人参与的《关于刘天峰与肇州县机械厂借款纠纷的调解处理意见》《关于肇州机械厂的资产、债权、债务处理决定》与本案无关、尤其与原告无关证据审查导致事实不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8)黑0621民再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342,00元,由上诉人蒋炳弟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  解恒奎

审判员  刘 放

审判员  郑丽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悦

书记员夏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