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81执4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金菊,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执行人:洪金星,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武宁县,现住兰溪市。 申请执行人温金菊与被执行人洪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781民初4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金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洪金星归还申请执行人温金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按调解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05元、执行费2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洪金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洪金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洪金星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洪金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洪金星名下的浙G×××××汽车,未实际扣押。 鉴于被执行人洪金星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洪金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金菊,其未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洪金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781执41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佘万宝
审判员 吴国辉
审判员 严义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代
书记员 王 旭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