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55民初5854号原告***,男,生于1971年2月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唐袁睿,重庆市梁平区仁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来世斌,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8日,重庆市梁平区区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
原告***诉被告来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由
审判员何骏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郑东辉、罗雯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袁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来世斌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来世斌因缺乏资金在原告处借款本金9000元,原告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原告,2018年2月13日被告出具了借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来世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也未举证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来世斌向原告***借款9000元,并于2018年2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来世斌偿还其借款9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举示的借条原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口证明等证据结合与原告当庭相一致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来世斌向原告***借款9000元,有原告当庭举示的借条结合原告方当庭的陈述予以证实,现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来世斌偿还该笔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来世斌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9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来世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何 骏
人民陪审员 郑东辉
人民陪审员 罗 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智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