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6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姜天佑,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卢子凡,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关于姜天佑与卢子凡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5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卢子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天佑支付代偿款75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卢子凡偿还款项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因卢子凡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姜天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已发函至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要求查控被执行人卢子凡,但至今未收到回复。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6执6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卢子凡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姜天佑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明 执行员 朱贵明 执行员 张成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俊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