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2189号
申请执行人:冯思哲,男,1990年02月25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徐轲,男,1983年05月23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思哲与被执行人徐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红兵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