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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2189号

冯思哲、徐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思哲;徐轲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2189号

申请执行人:冯思哲,男,1990年02月25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徐轲,男,1983年05月23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思哲与被执行人徐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红兵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