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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02执847号

修长福申请张志国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修长福;张志国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202执847号 申请执行人修长福,男,1967年2月5日生,汉族,无业,身份证号232301********,现住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北路六公司家属楼****。 被执行人张志国,男,1977年4月16日生,汉族,无业,身份号码2323011977********,现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五环小区******div> 申请人执行人修长福与被申请人张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8)黑1202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额11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其他费用等。本院已将张志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忠林

审判员  柳长虹

审判员  高昕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文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