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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7157号

王艳明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月江;王艳明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7157号

申请执行人:张月江,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东宁市,现住辽宁省凌源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王艳明,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公民身份号码×××。张月江申请执行王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96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月江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11561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42504.3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另,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964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立勋

审判员  李 琳

审判员  马中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