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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24民初9250号

邱永刚与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邱永刚;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森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辰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吴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324民初9250号

原告:邱永刚,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睢城镇邱洼村**。现住。

被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196187N,现住所地苏州市苏虹中路**星虹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志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现勇,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苏森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K120568245,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跃进村马塘**。

法定代表人:冯曲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辰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63590010G,,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神州路**翰林壹号城38幢801(B)。

法定代表人:孙海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勇,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沈家村委沈家弄**。现。现住常州市武进区/div>原告邱永刚与被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倪泗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需要,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邱永刚申请追加江苏森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辰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吴勇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定于2019年5月17日下午14时30分于本院第五法庭准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邱永刚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永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邱永刚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张园园

审 判 员  倪泗娟

人民陪审员  黄阿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