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91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指山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13422169C。
法定代表人:朴赞赫,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迈威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15877914A。
法定代表人:尹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翟营南大街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216760354。
法定代表人:杨卓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迈威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6)鲁0691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06民终9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河北迈威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信息确认与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河北迈威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677082元、违约金5150155.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申请执行人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被执行人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仓安路268号中苑小区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495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鲁0691民初2904号、(2016)鲁0691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承担了担保责任,其在本案中承担担保责任的限额相应扣减);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6738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迈威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700000元至本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开户银行:农业银行烟台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42)。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翟汉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彭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