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521执2995号
申请执行人:马斯琴高娃,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执行人:潘朝鲁门,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521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马斯琴高娃申请执行潘朝鲁门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2984.00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对被执行人潘朝鲁门限制高消费,现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潘朝鲁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马斯琴高娃约谈,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潘朝鲁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内0521执29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 广 权
审判员 温 禄 伟
审判员 王特日格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 彦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