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2019)苏0612执保639号郭小兵:本院在审理你与谢绍田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1、于2019年6月4日冻结了谢绍田在兴业银行深圳盐田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33×××73,应冻结金额189447.73元,已(实际)冻结10.73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2、于2019年6月4日冻结了谢绍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溆浦县观音阁镇营业所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62×××54,应冻结金额189447.73元,已(实际)冻结28.97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3、于2019年6月4日冻结了谢绍田在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清水园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62×××97,应冻结金额189447.73元,已(实际)冻结3393.27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4、于2019年6月5日冻结了谢绍田的财付通支付账号一个,账号[email protected],应冻结金额885.73元,已(实际)冻结885.73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