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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222民初2069号

李庆行与徐静、王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3-0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庆行;徐静;王永玲;邹逸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1222民初2069号

原告:李庆行,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静,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王永玲,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邹逸民,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李庆行诉被告徐静、王永玲、邹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庆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邹逸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静、王永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庆行诉称:被告徐静、王永玲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29日,由被告邹逸民作担保,被告徐静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邹逸民在借条上签名同意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该笔借款系两被告徐静、王永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系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时至今日,被告拒不偿还原告款项,特诉至法院,敬请判如所请。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徐静、王永玲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告邹逸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徐静、王永玲未答辩。 邹逸民辩称:我没有钱,应该去找徐静、王永玲要钱。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9日,由被告邹逸民、陈雷作担保,被告徐静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担保人陈雷偿还50000元。下余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起诉来院。 另查明:徐静、王永玲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两被告徐静、王永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 上述事实,由原告李庆行的身份证、人口信息、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借条、诉讼保全发票、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开庭笔录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2015年10月29日,由被告邹逸民与陈雷作担保,被告徐静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后担保人陈雷偿还50000元,有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事实清楚,下余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徐静拒不归还,其行为有过错,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徐静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邹逸民对此笔借款进行了担保,故被告邹逸民应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而该债务发生在被告徐静、王永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此债务属于徐静、王永玲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永玲作为徐静的配偶对此债务应承担还款义务。原告主张此债务属于徐静、王永玲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王永玲偿还上述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原告请求的借款利息应自借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徐静、王永玲、邹逸民于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庆行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320元,由被告徐静、王永玲共同负担2214元,被告邹逸民负担1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继春

审 判 员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陈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