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114执758号

申请人张云鹤容留他人吸毒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云鹤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14执758号

被执行人:张云鹤,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张云鹤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114刑初5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判决书:张云鹤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因被执行人张云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将该案移交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1.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张云鹤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处罚预告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张云鹤经传唤未到本院说明情况。2.2019年3月19日、2019年4月25日、2019年5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云鹤名下的财产分别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3.被执行人张云鹤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4.被执行人张云鹤名下无不动产可供执行。5.2019年6月16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张云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6.2019年5月30日,本院前往张云鹤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的住址查看,发现被执行人张云鹤不在该住址。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罚金能否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本案所执行的标的为罚金,罚金要上缴国库,因此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卫方

审 判 员  李筱艳

审 判 员  苏 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刘思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