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2222执1829号

曲章与陈军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曲章;陈军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2222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曲章,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蒙古族,人,个体户。被执行人陈军民,男,36岁,汉族,人,个体户。本院在执行曲章申请执行陈军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曲章依照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222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陈军民欠款5110.00元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1、于2019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失信风险告知书、传票;2、2019年5月7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及车辆;3、于2019年6月16日在科右中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信息及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军民目前无财产可共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讨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军民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马 明

审判员 吴秀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凤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