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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7执131号

咸阳市秦孝区振戈塑塑钢门窗加工部与白水县力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08-06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咸阳市秦孝区振戈塑塑钢门窗加工部;白水县力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527执131号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振戈塑钢门窗加工部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古渡办石斗村

法定代表人:杨振戈被执行人白水县力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蔡伦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樊力成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振戈塑钢门窗加工部与被执行人白水县力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527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工程款241695.9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在位于白水县XX小区XX号XX楼XX层有未交付房屋,本院已轮候查封,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程序,该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7执13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书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维涛

二0一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靳思敏    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