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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02执1589号之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合同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郝素英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合同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郝素英;贾俊杰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15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合同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2553(1-1)。

负责人:郑亚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鸿,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郝素英,女,汉族,1972年1月13日出生,住址太和县。

被执行人:贾俊杰,男,汉族,1969年5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合同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与郝素英、贾俊杰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2019年4月22日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贾俊杰名下皖K×××**、皖K×××**汽车两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但未能实际扣押,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要求继续查封车辆,应当在两年查封期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 彪

审判员 刘晨辉

审判员 谢式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谷晓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