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02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刘冲建,又名刘聪建,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曲靖市麒麟区人,自由职业者,小学文化,住曲靖市麒麟区。被
申请执行人:赵国兵,男,1980年9月17日生汉族,曲靖市沾益区人,自由职业者,初中文化,住曲靖市沾益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冲建与被执行人赵国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53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冲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7000.00元,执行费50.00元(未预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房产、车辆、无银行存款,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暂时无法执行,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3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陈 明
审判员 :谢晓忠
审判员 :高金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有能 关注公众号“”